畀个说法丨“父债”未必“子还”!这种情况下债务无须偿还
2023-06-07 10:42:34




海幢司法所推出《畀个说法》栏目,每期邀请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广东壮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等专业律师,为居民选取生活中最常碰到的案例,从专业的角度进行解说。



俗语说“父债子偿”天经地义,但“父债子偿”是否有法律依据呢?近日,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幢街社区法律顾问黄烨烨就接到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咨询,一起来听听吧!



案情回顾:


黄烨烨介绍,居民张小姐的父亲曾于2016年2月向吴先生借款20万元,当时双方也签署了《借条》,约定无利息,且借款人于2023年2月前还清借款。但是,张小姐的父亲突发急病于2022年12月去世。2023年3月,吴先生找到张小姐,要求其“代父”偿还借款20万元。张小姐认为,父亲已经去世,其债务就“消灭了”,自己不需要偿还这20万元的借款。无奈,吴先生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小姐偿还借款20万元。


法院认定:限于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


经两级法院调查,张小姐的父亲去世后遗留了银行存款60万元,生前除吴先生的该笔借款外并无其他债务。张小姐作为父亲去世时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已经继承了该银行存款,并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最终,法院认定该借款真实存在,张小姐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已继承取得其父亲遗产60万元,应当在继承其父亲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该笔债务,故最终判决张小姐偿还吴先生借款20万元。


律师解析:谁继承遗产谁还


黄烨烨告诉记者,本案就是典型的“父债子还”模型,张小姐的父亲欠债20万元,最后债权人吴先生通过诉讼,要求张小姐清偿债务,并获得了法院支持。既然获得法院支持,那么所有的“父债”必须都要“子还”吗?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黄烨烨告诉表示,“父债子还”具有以下要点:第一,继承人清偿债务应以被继承人所遗留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第二,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对应当清偿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以上述案例为例:吴先生主张债权的金额为20万元,张小姐的父亲遗留遗产的价值为60万元,也就是说张小姐父亲遗产的实际价值超过了应当清偿债务的金额,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张小姐清偿债务20万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一,假设张小姐父亲没有任何遗产或遗留存款5万元,即遗产不足以清偿借款,对于不能清偿的部分,张小姐是否有偿还的义务呢?答案是否定的,没有偿还义务。


情形二,假设张小姐的父亲有两个继承人张小姐及张先生,张小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张先生要求继承遗产60万元,则张小姐不需对吴先生主张的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张先生需要承担清偿责任。


总而言之,“父债子还”的说法有一定的依据,但需要受到限制,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成立,不能仅做片面理解,即“父债”不一定要“子还”,而“人死”也有可能“债消”。


律师名片
黄烨烨,2016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为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911084974, 电子邮箱:,757157474@qq.com,联系电话:13286815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