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无小事丨西滘村一居民违法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被行政拘留10天!
2023-05-19 00: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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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南洲街道办和南洲派出所在西滘南大街巡查时发现一仓库内存放13瓶液化石油气。经海珠区消防救援大队鉴定,涉案的13瓶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物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该仓库经营者被行政拘留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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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无小事,为切实保障广大居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南洲街近期正在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在此,呼吁广大居民朋友,人人当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一、确保用电安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按要求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定期检查场所内用火、用气、用电情况,防止老化、短路、漏电。


二、保障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储存、加工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三、禁止占用、堵塞安全通道。不在疏散楼梯、楼道、阳台堆放杂物,车辆不可停放在消防通道处,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不在室内充电、飞线充电,不改装电动自行车,不购买和使用非标及超标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无合法来源电池,定期检查电路、电池安全状况,行驶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五、做好自我保护。出租屋、生产场所要按要求足量配备相关消防器材,防盗网处需按规定设置逃生窗;学习正确逃生方法,熟练掌握湿毛巾、防毒面罩等逃生工具的使用方法,发生火灾后,切勿贪恋财物,要快速有序逃离火场,并及时拨打119报警电话。


附:相关法律规定

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已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


禁电车电池进梯,拒改者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携带电动车及电池进入室内充电和进入电梯轿厢的,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个人,将会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属于多产权建筑的,相关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管理或者使用的,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


物业未履行相关责任最高可罚五万元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要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擅自改变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政府及街道相关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明确了非居民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也应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补充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发生变更的,原物业服务人与新物业服务人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交接、配合要求。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针对物业服务人在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避难设施、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管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管理以及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保持等方面未履行劝阻和制止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明确了相应的处罚。针对属于单位的物业服务人,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个人消防安全责任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息来源:南洲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