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居民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微社区e家通放飞南石”特设“法治南石”专栏,由专业律师通过具体案例为大家讲解法律知识,希望大家能在这里学得“一招半式”,懂法守法,做个“聪明街坊”。
吴某入职一家面馆,入职第13天的中午上班时间,吴某突然停止心跳死亡,店主虽第一时间拨打120,但120积极施救后仍无法挽回吴某的生命。店主在吴某在工作期间未为其办理社保,吴某死亡后第二天店主通过第三方为该员工购买了社保。吴某家属现向店主申请死亡赔偿金129万。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后到所在街道寻求帮助。
一、吴某与面馆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经了解,吴某入职面馆时双方并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其岗位是服务员。日常到岗也并不需要打卡上下班,且由于入职仅仅13天,并未支付第一个月工资,店主在吴某在工作期间未为其办理社保。但是其在面馆上班有其他员工和视频监控证据可以证明。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南石头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张婉律师表示,根据以上事实,认定吴某与面馆具有劳动关系有一定程度的争议。但如果吴某家属能够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吴某在面馆提供劳动的事实,可以推定双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
二、吴某在工作中猝死是否构成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此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据此可知,如果认定吴某和面馆具有劳动关系,那么吴某的猝死应认定为工伤。
三、吴某的死亡赔偿金应如何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虽然店主在吴某死亡后通过第三方为员工购买了社保,但是由于发生在吴某死亡以后购买,因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据此,虽然面馆并未给吴某办理社保,但是仍需要按照工伤保险待遇为其支付相应费用。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
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2022年度应为948240元。
2. 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根据以上标准计算,如果认定工伤,吴某家属获得的各项赔偿金费用相加应超过百万。
由于吴某猝然离世,其家属悲痛欲绝情绪激动。但吴某入职仅13天就发生不幸,小小面馆也等同于遭受灭顶之灾,面馆店主也几度情绪失控。双方争执不下,社区居委将双方带至街道司法所调解。司法所人员耐心解答,经多次劝解,双方达成一致。考虑到死者工作时间较短、劳动关系认定复杂、商户缺乏高额赔偿金承担能力等因素,吴某家属同意由商户赔偿43万元。
因为餐饮、物流、家政服务等行业人员流动大,很多用工单位未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无论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造成极大隐患。张婉律师提醒各位企业主,切莫贪图一时便利,一定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确实没有条件的也至少应购买商业意外险。而广大劳动者更要在提供劳动的同时有留存证据的意识,将日常的工作内容、时长、工资领取方式等进行留痕、取证,以防止日后证明劳动关系举证困难。
消息来源 南石头街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