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法律 |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已久,承包方是否可以尚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货款?
2022-11-03 17:12:00


图片



微社区e家通梦缘南洲的《身边的法律》专栏,将不定期讲述发生在大家生活当中的法律案件,由律师展开专业分析并支招。


若各位街坊有法律问题想要向律师咨询,可以联系到所属的社区居委。每周都会有专业律师在社区坐班,免费讲解一些相关的法律内容。律师将配合做好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认真履行“一社区一法律顾问”社区法律顾问职责,为辖区居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本期案例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已久,承包方是否可以尚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货款?


海珠区西村社区顾问律师李炯此前接受某中小微企业委托,代理该企业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该企业于2019年与某承包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货到工地外观检验合格并经工地有关部门人员计量确认数量准确、质量符合规格要求后,当月收到业主拨付该项货款后,支付至该批货款的 80%;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对货款进行结算。结算完毕后,需方收到业主支付的该项货款后,再付至货款结算款的 97%;货款总额的 3%作质保金。


2019年年底,《采购合同》所涉货物已全部完成交付且案涉创业中心项目于2020年年初已投入使用,但承包方却一直以案涉工程项目尚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不付清货款尾款。无奈之下,卖方于2021年年尾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该案历经一审、二审,现已审结。



连线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律师表示,承包方在企业交付货物后的合理期限内并未就货物的质量及数量向企业提出过异议,故卖方已完成了合同义务,承包方应当支付相应对价。其次,承包方作为与业主方建立承包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应当及时与业主方完成验收、结算的合同义务,未验收、结算的后果不应当归于卖方。


最后,合同虽约定竣工验收后进行结算,但付款条件的设定应当遵循合理性、符合公平及诚信履行的基本原则,案涉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近两年,但承包方未提交任何已进行竣工验收申报或证明至今未结算及支付未完成的原因的相关证据,其办理检验验收、结算的时间已严重超出合理期限,故以未验收结算为由拒不付款,对卖方明显不公平。最终法院判决承包方向卖方企业全额支付剩余尾款。


律师提醒,作为买卖合同的卖方应提高证据意识,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原件(如合同、送货单、催款函、文件交接记录等),也建议大家平时多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提高相关法律意识。


图片
现南洲司法所已与众多律师事务所合作,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活动,劳动者若有法律问题可及时前往所在社区及街道办事处咨询值班律师。
//


消息来源:南洲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