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幢司法所推出《畀个说法》栏目,每期邀请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广东壮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等专业律师,为居民选取生活中最常碰到的案例,从专业的角度进行解说。
如果业主对物管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业主可以据此拒交物业管理费吗?近期,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幢街社区法律顾问郭婉莹,便参与了一起业主因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拒交物业管理费用的诉讼案件。记者向她了解了该起案件的来龙去脉,一起来听听吧!
法院认为,郑先生投诉的其他住户的违建加建行为,是业主的个人行为,并非物管公司的过错所致。物管公司已向违建者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情况反映,履行了物管公司的职责。郑先生作为被侵权人可以通过相应诉讼维护自身权利,不能以其他侵权人的行为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
物管公司有义务保持小区卫生干净,郑先生提供的照片显示确实存在臭水横流、垃圾散落等情况,物管公司在卫生管理方面确有失职,故应相应减免郑先生需要缴纳的物业管理费。考虑到物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包含多方面内容,故法院酌情决定郑先生9个月内未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减免至4000元。因郑先生并非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故对物管公司主张的迟交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不予支持。
律师:
如果物管不作为,业主要及时收集证据
郭婉莹告诉记者,物业管理费是物业管理公司开展正常经营管理的资金来源,如果物管公司不能及时足额地收取物业管理费,势必会减少对小区服务在人力、物力方面的投入,进而影响服务质量,因此法院对于个别业主要求减免物业管理费的情况都会严格审查。
物管公司提供的服务包含小区公共及配套设施维护保养、卫生绿化和安全管理等多方面内容,即使在个别服务中存在瑕疵,但基于物管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提供相应服务,通常法院不会支持业主完全不交物业管理费的行为。
如果物管公司存在不作为的情况,业主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和反映情况,与物管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尽量不要采取不交纳物业费的方式进行对抗。若不可避免要诉诸公堂,业主应当及时将物业管理公司不作为的证据进行提交,以作为减免物业管理费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