畀个说法丨公共管道堵塞导致一楼住户漏水,维修费用谁来出?
2022-07-13 23:12:58



畀个说法

海幢司法所推出《畀个说法》栏目,每期邀请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广东壮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等专业律师,为居民选取生活中最常碰到的案例,从专业的角度进行解说。


最近,家住海幢街道宝玉直社区某楼栋一楼的杨先生遇到一件烦心事,家里的地板总是莫名其妙地渗水。杨先生邀请了专业维修工人前来检测,发现是一至九楼的厨房排水管堵塞导致,因维修费用分担问题,杨先生与其他业主产生分歧,只能求助于宝玉直社区。


记者采访了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海幢街社区法律顾问林永青,他讲述了事情的具体经过。


情况简介

公共管道堵塞导致一楼住户漏水

业主就维修问题产生分歧


林永青介绍,杨先生来到社区请求协助后,宝玉直社区工作人员和社区法律顾问积极参与事件调查和纠纷协调,很快就理清楚了事情的原委。


原来发生堵塞的厨房排水管为一至九楼的共用水管,楼上业主认为水是从地下渗出,应该由一楼业主杨先生自己负责维修。而杨先生则认为,他之前已经将厨房位置改造成一间卧室,并没有使用过这条公共的排水管,维修费用应由二楼至九楼业主负责,双方各执一词,争论许久。


律师说法

共用管道维修费用需业主共同承担


林永青参与了该起纠纷的协调,他介绍,这件事情的关健就是共用管道维修费用由谁负责,有问题的排水管虽然在地下房屋内,但因排水管是共用的,根据民法典第273条,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规定,共同使用这一排水管的业主都有负责维修的义务。


至于一楼业主杨先生认为他没有使用管道不应承担费用问题,民法典第273条也规定,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承担义务。厨房排水管理是共同使用的,一楼业主因改为房间没有使用该排水管是自己放弃使用的权利,但不能免除应该承担的义务。


最后,双方在社区律师顾问的解释和协调下,均表示没有异议,同意共同出资维修水管。


业主对房屋共同部分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林永青介绍,日常生活中房屋的共有部分的维护、维修是常见问题,房屋的共有部分一般包括楼梯、电梯、排水管道、外墙等共同使用、共同管理的部分,业主对共同部分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连线《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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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承担义务。


律师名片
林永青,1987年毕业于广州电视大学,法律专业,于1986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1988年注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现为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401199510308616,电子邮箱:132371632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