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微社区e家通联合海幢司法所、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广东壮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等推出全新栏目《畀个说法》,每期邀请专业律师,为居民选取生活中最常碰到的案例,从专业的角度进行解说。
本期,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幢街社区法律顾问张振仕为我们带来了一个典型的网购纠纷案,一起来看看吧!
“已拆封商品不得退货”的情况,是市民网购时经常会遇到的。日前,街坊杨先生网购一台手机并激活试用后,因觉得手机音量太小欲退货,但遭商家拒绝。杨先生一气之下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款。遇到这种情况时,法院是否会支持市民的诉求呢?
新手机音量过小,买家退货遭拒
张振仕告诉记者,杨先生在某知名网购平台购买了一台新手机,手机到货后,杨先生激活试用后发现手机音量过小,很不满意,当天便申请了退货退款。
但是,杨先生的退货申请很快被平台拒绝了。杨先生又提交了两次申请,但均被平台以“手机已激活启用”为由拒绝退货。杨先生认为,自己只是激活手机,但手机外观没损坏,并不影响再次售卖。该平台商家则认为,商品的详情页面、确认订单页面均明确告知消费者,手机激活后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完好,手机的三包期限自激活之日就开始计算,激活后只能按照二手机销售。而二手机和全新机的售价、销路差距均较大,因此激活后的手机不应视为完好的商品。
由于双方协商不成,杨先生诉至专门受理网络案件的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商家全额退款。
法院认为
收到手机后即拆除外包装激活使用,再行主张“7天无理由退货”缺乏依据
法院认为,杨先生购买的手机产品页面上有提示手机激活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平台商家在涉案商品的交易页面用显著字体对该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商家关于退换货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杨先生收到手机后即拆除外包装并且激活使用,再行主张“7天无理由退货”,缺乏依据,故不予支持。
杨先生不服一审法院,继续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手机激活属于价值贬损较大的情形,虽然商家在涉案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没有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但杨先生于此前也从该平台购买iPhone手机,并以相同事由进行诉讼,足以证明杨先生知悉手机激活属于价值贬损以及手机激活后商家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故,二审法院驳回杨先生上诉,维持原判。
收货后不要急着联网,或点击相关软件
法律条文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第九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其中电子电器类判定具体标准为: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