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普法小锦囊(六)丨宅基地使用权
2022-04-03 22:14:39




@凤阳街坊,为提高普法实效,微社区e家通新凤阳与凤阳司法所联合推出“凤阳普法小锦囊”栏目,结合社会热点话题,从小点切入,为街坊们普及日常法律小知识,助力构建法治凤阳,促进辖区和谐发展,提升群众法律意识,欢迎关注!


锦囊一:宅基地如何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解读】宅基地是村社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村社成员可依法占有并使用属于自己的宅基地。占有使用的主要方式就是在宅基地上建造并利用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因为宅基地的主要功能就是保障村社成员一家的居住权,所谓“宅基地”中的“宅”就是指“住宅”。将宅基地用于制造、餐饮、娱乐等非居住用途一般是不被允许的。


锦囊二:宅基地使用权如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解读】宅基地是保障村社成员居住权的特殊土地,其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也要适用特殊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一般而言,宅基地使用权只允许在同一村社内部的成员之间相互转让,或者作为遗产留给可能成为村社成员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村社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锦囊三:宅基地使用权灭失时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解读】宅基地使用权会因以下原因灭失:宅基地的回收和调整、宅基地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权抛弃、宅基地灭失、宅基地长期闲置等。作为宅基地使用权客体的宅基地,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因而灭失,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丧失存在的基础,归于消灭。宅基地灭失,原宅基地使用人将无处安身,此时村社应当对失地成员按照法律规则重新分配宅基地,以便其重建住宅、安心生活。如果只是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灭失,土地并未灭失的,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效用,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宅基地上重建房屋。


锦囊四: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时应注意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解读】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法律未规定必须进行登记,特别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而从长远来看,为便于管理、明确权属,增加宅基地使用权的流动性,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物权登记是完全必要的。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亦不能对抗第三人。宅基地使用权是经审批取得的,已经进行了登记,而其转让或消灭也应进行登记,自登记时发生效力。不进行转让或消灭登记,不发生转让或消灭的法律后果,更不能对抗第三人。为此人们在依法取得特别是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时,也应当及时依法登记,以免遭受不利的法律后果。


各位街坊有什么疑问可在文章下方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