畀个说法丨高空抛物难找“真凶”?这种情况楼内全部住户需共同担责
2022-03-25 23:00:08


畀个说法

信息时报微社区e家通联合海幢司法所、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广东壮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等推出全新栏目《畀个说法》,每期邀请专业律师,为居民选取生活中最常碰到的案例,从专业的角度进行解说。



前段时间,海幢街福仁社区一幢九层高的住宅楼房外墙剥落,正好砸中了居民陈小姐的屋顶,并且将屋顶砸出一个小洞。但是该住宅楼建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并没有物业管理和业委会,加上附近也没有外加装监控设备,居民陈小姐也不知到底应该向谁索赔。



无奈之下,陈小姐只有求助于海幢街社区法律顾问,希望了解在无法弄清楚具体肇事主体的情况下,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索求相应的赔偿。


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幢街社区法律顾问邓凯莹接待了陈小姐,并为其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维权指引。




邓凯莹介绍,近年来,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现象是屡见不鲜,可以说是“祸从天上来”,被喻为“城市上空的痛”,而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将“高空抛物”列入违法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邓凯莹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和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外墙脱落的楼房存在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如果未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外墙脱落的楼房因各种原因没有物业管理和业委会的,就只能由全体业主(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建筑物的建造商也就是开发商起诉追偿,但追偿的前提是这个建筑物已经交付,并且还在国家规定的质保期内。


如果建筑物还未交付就发生了墙体脱落的人身事故,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开发商和施工单位。


律师名片

邓凯莹,200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于2012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5年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现为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511217814,电子邮箱:happydky@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