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南石丨偷拿别人外卖算是盗窃吗?
2022-01-24 22:14:01





虽然法律法规覆盖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法律法规的条文与细则却未被所有人熟知。由于法律是严谨的、详细的,不少街坊不愿花时间去了解与熟悉它,往往事到临头才开始四处询问、请教。

“微社区e家通放飞南石”特设“法治南石”专栏,专栏里的内容,大多针对居民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希望大家能在这里学得“一招半式”,懂法守法,做个“聪明街坊”。


本期“法治南石”,小e给街坊们带来了新的案例,下面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基本情况】



A先生多次偷拿别人的外卖,一年内累计十多次,外卖价值累计达四百多元。案发后,经审判,A先生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拘役。




【法律解答】


一、盗窃罪的概念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盗窃罪的条件: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三、构成盗窃罪的两种情况


1.

以数额定罪。



一般的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如果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小,一般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不会动用刑罚。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2.

以行为定罪。



对于一些特定的盗窃行为,只要实施了该盗窃行为,即使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条件,因该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也构成盗窃罪。这些行为包括:

(1)多次盗窃。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入户盗窃。这里所说的“户”,是指公民日常生活的住所,包括用于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生活的渔船等,不包括办公场所。

(3)携带凶器盗窃。根据上述关于办理盗窃案件的解释,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述构成盗窃罪的“携带凶器盗窃”,是指行为人携带凶器进行盗窃而未使用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在携带凶器盗窃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施暴或者威胁的,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扒窃。“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本案说法】



本案中,虽然A先生盗窃的每个外卖的价值不大,累计的金额也不高,但是因为A先生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因此,即使盗窃的数额不大,根据上述规定,也构成盗窃罪,依法被判处刑罚。




【律师介绍】



王明菊律师,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商事争议解决部副部长,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执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仲裁,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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