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课堂丨面对“霸王条款”,可以说不吗?
2021-09-22 22:57:09


民法典课堂

“微社区e家通情系江南中”开设了“民法典课堂”专栏,专栏内容大多针对居民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希望大家能在这里学得“一招半式”,懂法守法,做个“聪明街坊”。



案例简介

2020年8月9日,市民陈小姐与广州某健身房签署《入会协议》并办理健身卡。同日,双方又签订《私人教练服务协议》,约定购买100节课。《私人教练服务协议》载明私教会员须按照私人教练安排的训练计划进行练习,如擅自改变计划而导致不良后果将由自己承担责任。


2020年9月,陈小姐因公司安排调往上海工作,故与健身房沟通退费事宜。工作人员表示,课程已经启动执行,不能退还费用,且《私人教练服务协议》清楚载明该课程不能退换、过期作废。陈小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健身房返还未上课程的费用。


江南中街社区律师、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廖琼灵表示,日常生活中,“霸王条款”一直屡见不鲜。“霸王条款”实质上是格式条款,《民法典》对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


性质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效力规定


条款不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解释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最终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入会协议》、《私人教练服务协议》的解除条款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并判决该健身房向陈小姐返还相关费用。

律师简介

廖琼灵,农工党党员,2008年正式成为执业律师,现于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廖琼灵律师执业已12年,承办各类案件,办案经验丰富。这12年来,廖琼灵律师扎根基层,长期在广州市海珠区江南中担任社区法律顾问,同时兼任江南中街道法律顾问。其热心公益,投身法援,承办法援案件上百件,并多次获得海珠区优秀社区法律顾问、海珠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服务先进个人等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