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课堂|遭遇“天降之祸”怎么办?律师这样说……
2021-08-06 22:30:29


案例简介


2020年9月6日早上八点,吴先生和妻子一起出门买菜,经过一栋七层居民楼房时,遭遇高空坠物,坠物直接砸到吴先生右脚造成受伤。吴先生发现高空坠物为一块灰青色的瓷砖,并及时报警。经过民警逐层排查,发现只有三楼黄先生家中阳台有同批次瓷砖。后与黄先生协商不成,吴先生将可能造成侵害的该楼全部户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3000元。那么法院该会如何判呢?


律师分析

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江南中街道江宝社区、紫来社区法律顾问杨薇表示,近年来,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现象是屡见不鲜,可以说是“祸从天上来”,被喻为“城市上空的痛”。而这类案件往往因无法找到具体的“侵权人”,而导致受害者索赔困难重重,现《民法典》第1254条给受害人带来曙光。


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


1、《民法典》第1254条给“高空抛物”制定了一条“基准线”: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这不仅是对公民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亦是对公民的善意警示。高空抛物是极具危险的行为,往往会造成行人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这就很可能不仅仅是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可能还会触犯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罪名,其法定最高刑期亦是死刑。


2、《民法典》第1254条给受害者提供了维权新渠道。


第一,民法典矫正了已废止的侵权责任法在分摊责任时打击面过大、有违归责基本法理的弊端,明确了应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为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为例外的责任承担方式。


第二,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提供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的专业团队,对于禁止“高空抛物”行为具有倡导、宣传、教育、提醒等预防义务,对于建筑物可能存在高空坠物情形具有维修、防护、警示等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依法要承担侵权责任。


3、《民法典》第1254条直接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找出“真凶”。

强调公安机关要主动及时介入,通过专业调查,把责任精准地打在侵权人的身上。这体现了《民法典》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为了实现和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该案经法院公开审理,认为在现场勘验后,黄某为侵权人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非由该楼的其他户主分摊。


律师简介

杨薇,为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担任江南中街江宝社区、紫来社区法律顾问。先后被评为2015年度和2017年度广州市海珠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2015年度广州市海珠区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2016年度和2019年度广州市海珠区优秀社区法律顾问、2019年度广州爱心法律援助人员及2019年荣获海珠区“十大最美法律援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