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西街道开展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重点整治这些违法行为……
2021-04-08 22:06:50




南华西动态


为切实改善道路交通秩序,优化道路交通管理短板,提升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缓解拥堵的能力和水平,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南华西街道坚决贯彻市、区的工作部署,将2021年作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提升年,全面开展为期300天的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行动,把各项措施抓实抓细抓落地,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南华西街道开展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


据悉,南华西街道“奋战三百天,全力保畅安”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行动自3月初起开展,严禁摩托车违法行为、不文明驾驶违法行为以及无牌无证车辆重点车辆违法上路行驶等,并实行交通安全管理区领导挂点责任制,细化整治标准和责任分工,集全街道之力坚决打赢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攻坚战,为群众营造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召开落实“奋战三百天、全力保畅安”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会议。


近期,南华西街道开展整治内街巷违规停放、“五类车”等行动3次,处理违停48宗、查扣“五类车”20台。交通秩序大整治开展以来,南华西街道安排4名公安联防力量和4名志愿者联合在同福西路-洪德路口开展文明交通劝导行动,指引行人和非机动车遵守交通规则,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



交警在滨江西路对违章停车行为进行整治。



志愿者在交通路口派发宣传单张,并劝导电动车驾乘人员佩戴头盔。


组织人员对辖内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交通进行疏导;对辖区机团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培训2场次;通过“线上+线下”阵地宣传、设摊宣传、入户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引导市民群众文明出行,提高出行安全意识。



劝导电动车驾乘人员佩戴头盔。



社区粘贴宣传海报。



社区电子屏幕滚动播放文明出行宣传语。



【知多D】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1、不文明驾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市政道路、内街内巷机动车违法停放,机动车排队加塞、实线变道、连续变道,机动车不按规定礼让行人。


2、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行为。主要包括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载人、不戴头盔;外卖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交通违法;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道、不走横道线、跨越道路隔离栏。


3、摩托车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摩托车驾驶人不戴头盔、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在禁行区域行驶。


4、涉酒违法行为。主要包括酒驾、醉驾。


5、机动车“飙车”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机动车追逐竟驶、机动车违法改装、噪音扰民。


6、机动车涉牌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机动车无牌上路、遮挡号牌、假套牌。


7、货车、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货车、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改装,违反货车、泥头车通行时间和范围规定通行。


8、占道施工违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经审批占道施工,未按许可的位置、超过许可的面积和期限施工;施工期间未按有关规定设置标志、采取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围蔽作业;施工期间未安排人员维护交通秩序。




目前,南华西街道也将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市交通秩序大整治专项行动,全面加强摩电、快递、外卖等车辆的综合治理,切实减少各类交通乱象,在此也呼吁广大市民自觉做到文明守法出行,共同维护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相关法律链接: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节选)


第十八条 本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以及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禁止销售无合法来源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一)拼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二)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等设备或者装置;

(三)改变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结构、构造、特征以及发动机、电动机功率等技术数据;

(四)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无合法来源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车辆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车辆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可以并处非法车辆每辆二千元的罚款;无法查清非法生产、销售车辆数量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的摩托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摩托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