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南华西这场法律知识讲座告诉你~
2020-08-06 22:13:08




从在母亲的腹中孕育,到徐徐老矣步入坟墓,我们人生中各个阶段需要维护的权利,都能在民法典找到对应。因此民法典影响每个人,与我们息息相关。


近日,南华西街道办事处邀请了街道法律顾问、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崇武讲授以“现行法律规定和民法典新规定的对比与解析”为主题的民法典学习专题讲座,现场讲授于2020年5月28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对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影响。街道领导班子、各科室干部和社区居委会书记共约64人参加了讲座。





讲座中,陈崇武结合其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从民法典编纂的历史沿革 、民法典的主要原则 、民法典影响公民的一生 、企业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 、与行政机关工作相关的新规定等六个方面对民法典进行讲授。既对民法典的体系和沿革进行了充分的介绍,又对重要的法条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同时结合大量生动案例和实际工作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深入讲授民法典实施后对公民生活、企业经营的影响以及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开展依法治理相适应的相关问题。




据悉,自民法典审议通过以来,南华西街道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讲清楚民法典实施好民法典”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推进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街道党工委制定印发了《南华西街道关于在全街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的实施方案》,司法所向街道领导班子、各科室和社区居委会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书籍及相关资料以供学习,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活动,务求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下一步,南华西街将继续按照工作计划和部署,开展民法典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活动,通过全方位、多渠道、多方式的法治宣传活动把民法典的知识带进南华西街的千家万户,在全街掀起学习民法典的热潮。




这些法律知识你Get了吗?

民法典中这些规定与我们息息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颁布了,对我的生活会有什么影响呢?


1

确定了胎儿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权利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解析:

法条延续了民法总则和继承法中关于胎儿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的权利。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不至于生活无着落,保障胎儿的继承利益,充分体现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养老育幼原则。






2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润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限制民事不满八周岁的儿童可以从事买铅笔、打酱油等民事行为,但是,其在网络平台上的打赏可以依监护人要求退还。






3

见义勇为者不承担责任,受损失的可事后追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

有理有据对“霸座者”和“干扰者”说不


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超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全部合理费用。”


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作出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解析: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民法典在法律上给予回应。






5

AI换脸、表情包恶搞,小心侵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6

“标题党”、“跟风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适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7

设置离婚“冷静期”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解析: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对此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目的是让婚姻双方更加谨慎、更加认真地去思考问题,防止草率离婚、冲动离婚。


对于社会上一些人提出冷静期加剧施暴虐待的顾虑,此类现象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协议离婚并不能解决家暴问题,离婚后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也并不鲜见。公安、法院等共权利的介入和干预才能真正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其他形式规定的离婚“冷静期”。






8

保护“头顶上”的安全,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解析:民法典开宗明义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是对建筑物抛物损害责任的基础性规定。居民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不仅不道德,更是违反了法定义务。并且新增了追偿规则,有望破解“连坐”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