畀个说法丨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这种情况下可以不支付违约金
2020-07-17 21:44:57



《畀个说法》

信息时报微社区e家通联合海幢司法所、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和(广州)事务所,推出全新栏目《畀个说法》,每期邀请专业律师,为居民选取生活中最常碰到的案例,从专业的角度进行解说。


今年以来,不少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受到疫情的影响,特别是需要租赁经营场所维持运营的实体经济。本期,我们邀请到了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振仕为大家分享一起典型的租赁纠纷案件。e家君了解到,张振仕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及仲裁、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案件等,目前担任海幢街寺前社区的法律顾问。



张振仕



案情简介
社区居民吴小姐与叶先生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叶先生的铺面,用于生产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2018年5月1至2019年4月30日,租金为4500元/月。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并继续以4500元/月的标准向叶先生支付租金。受疫情影响,吴小姐经营出现了困难,向叶先生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押金的想法,叶先生当场表示反对,叶先生表明合同可以解除,但押金不能退,理由是:租赁期间届满后,吴小姐继续使用铺面,叶先生没有提出过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依据原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合同一方均有权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乙方(吴小姐)要求提前解除的,甲方(叶先生)有权没收押金作为赔偿。


律师点评

吴小姐与叶先生原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依据《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236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上述情况中,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吴小姐继续使用租赁物,并按时交纳租金,叶先生未提出过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因不定期租赁赋予了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特点,吴小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押金。


关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是否需要继续沿用原租赁合同违约条款的问题?张律师认为:原租赁合同有效,除租赁期限改变为不定期外,其他的合同条款应当继续沿用。原租赁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租赁期限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条款也是基于该固定期限合同而设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后,固定期限合同转化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后,不存在固定的有效期,因此该违约条款也失去了存在的前提条件,已无法继续约束吴小姐。


法律知识拓展
在《合同法》中,推定不定期租赁包括三种形式:
1、第21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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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奖时间:7月22日—7月31日 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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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题目来啦!


1、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为多少年?

A.20年 B.10年 C.30年


2、如租赁合同未约定房屋维修条款,出现非因承租人导致房屋漏水等问题,应由谁负责维修?

A承租人 B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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