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口罩价格、销售药品未标价、
娱乐场所私自开业聚集人流……
这些违法行为!
1月30日,素社市场监督管理所到辖内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湾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内部分“感冒用药”未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等信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现已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法条链接: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月2日,接市民举报,我街辖内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海印店售卖的口罩涉嫌价格违法,素社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法人员到药房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在2020年1月21日购进了4000个某品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以高于进货单价约4倍的价格进行销售,涉嫌在疫情防疫期间哄抬价格,现已被素社市场监督管理所立案调查。
法条链接:《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即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我街辖内部分娱乐场所开门营业,导致人员聚集,素社派出所立即依法封闭3家棋牌室,消除病毒传播风险隐患。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2020年1月27日,济南杆石桥派出所接到公安市中分局指挥中心警情指令:济南市已确诊的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三名密切接触者在济南市传染病医院接受隔离期间逃离医院。
接警后,公安市中分局立即指派工作人员调查处置了解患者及密切接触者有关情况:确诊患者为女性,三名密切接触者为其丈夫、婆婆及女儿。经过勘察,三名密切接触者于2020年1月27日8时22分,擅自驾车离开传染病医院返回其住所,逃避隔离观察。
事情发生后,杆石桥派出所立即采取管控措施,对涉事人员进行训诫,并将警情信息推送至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联合相关部门将涉事人员强制送回济南市传染病医院接受隔离观察。
法条链接:《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小贴士之疫情防控中的9个法律问题:
坚守一阵子,
幸福一家子!
战“疫”面前,
让我们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健康乖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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