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企业主由于法律常识不够
或故意不签合同规避相关法律管束,
不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
员工的权益则无法得到保障。
潘先生介绍称,他入职广州海珠区化某建材厂工作,担任锅炉工。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潘先生每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6000元,同时,建材厂没有为其参加社会保险。潘先生在建材厂工作约大半年后,该厂拖欠了潘先生两个月工资一直未支付,潘先生其多要求该建材厂支付未果,双方僵持不下。
马振涛详细记录潘先生反映的情况后,考虑到处理问题不能偏听偏信。因此,马振涛立即致电该建材厂的经营者严先生,要求他前来共同协商。严先生来到司法所,并针对潘先生述说的情况进行解释。严先生表示:首先,其承认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系对法律认知不够;其次,严先生认为潘先生每月基本工资为1895元而非6000元;再次,严先生称已足额支付潘先生声称拖欠的两个月工资,但由于潘先生曾擅自离开岗位多天,导致该建材厂临时去找人顶班,多支付了一大笔费用。
针对严先生提出的反驳意见,潘先生承认自己诉说的事实不尽全面,但希望双方能够尽快解决该纠纷。
通过听取潘先生与严先生各自的表述,马振涛指出,严先生没有及时与潘先生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为他购买社会保险、没有及时向他支付拖欠的两个月工资,其行为涉及违法。同时,马振涛也向潘先生详细解释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程序以及所需要的时间成本,建议双方进行调解,双方都表示同意。
马振涛表示,因为建材厂没有依法与潘先生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所以需向潘先生支付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另外,由于建材厂没有及时足额向潘先生支付劳动报酬,潘先生有权据此解除该劳动合同并要求建材厂支付经济补偿金。
鉴于该建材厂拖欠潘某2018年11月、12月的工资,潘某有权要求该建材厂支付拖欠的工资,同时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建材厂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