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花圃被擅自拆了,业委会该如何维权呢?
2019-11-13 16:42:55

                                                                         



生活中,

你可以不懂电影、不懂音乐、不懂艺术,

却不能不懂点法律知识,

在关键时刻它能帮上你,

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身边的法律》          

微社区e家通梦缘南洲推出《身边的法律》专栏,将不定期讲述发生在大家生活当中的法律案件, 由律师展开专业分析并支招,大家一起来学法、普法、懂法。





若各位街坊有法律问题想要向律师咨询,可以联系到所属的社区居委,每周都会有专业律师在社区坐班,为你免费讲解一些相关的法律内容。


本期案例


如何才能保证共有设施的权益呢?本期通过分享一个相关案例,分析涉及的法律条例,若遇到类似问题的市民可通过类似的方法,维护相关的利益。



案件内容


近日,海珠区A小区业主委员会前来咨询法律意见,该小区的开发商在2017 年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拆除了规划备案中存在于商业出入口沿线至规划道路边线的花圃,清空为空地。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在未征得业主们的同意前提下,擅自拆除花圃,严重影响了该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经业主们的授权,业主委员会提起了诉讼,并请社区法律顾问邱律师代理案件。


案件分析


1.小区内的共有设施权属于谁?开发商是否有权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A小区内的花圃属于共有设施,

归于小区业主共有,

开发商未经授权无权处分。



2.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经查,

A小区业委会按照

《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成立,

并办理了备案,

是合法成立的组织机构,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依法行使权利。


案件处理


小e了解到,在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开发商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涉案标的物为一个花圃,难以估算其价格并计算业主们各自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因此,

法院判决被告参照小区其他地方

现存的花圃将涉案花圃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