畀个说法丨离婚时说好房子一人一半,前妻却背着他偷偷卖掉!他能要回一半售房款吗?
2019-06-21 19:51:13




《畀个说法》

信息时报微社区e家通联合海幢司法所、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推出全新栏目《畀个说法》,每期将邀请永通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居民选取生活中最常碰到的案例,从专业的角度进行解说。


e家君了解到,潘元君律师擅长房地产交易纠纷、婚姻继承案件纠纷、各类合同纠纷的处理。


总说“谈钱伤感情”,夫妻两人好的时候不分你我,一旦婚姻出现问题,可能撕破脸皮,甚至对簿公堂。本期潘元君律师就为我们带来一起离婚房产纠纷案。一起来听听。





案情简介

林先生与谭女士原是夫妻关系,婚后双方矛盾不断,婚姻关系无法持续,因此双方协商离婚,并于2014年5月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就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协议:涉案房屋由林先生、谭女士双方各占二分之一的产权,离婚后由谭女士和儿子林某居住使用。2016年,林先生发现被告谭女士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以125万元的价格出售,并已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故起诉至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谭女士返还其出售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售房款625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林先生与谭女士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对该协议的内容均应切实履行。由于涉案房屋是林先生和谭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也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由原、被告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谭女士在未经林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出售,侵犯了林先生的权益,林先生要求被告谭女士返还二分之一售房款的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谭女士一次性返还出售位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售房款共计625000元给林先生。


律师点评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原告林先生与被告谭女士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协议。


律师名片

潘元君,2006年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于2011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2年注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现为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311092483,电子邮箱:pyjlawyer@126.com)